杏盛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2號
《杏盛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已經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商中華全國總工會同意,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2011年12月8日
杏盛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杏盛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杏盛制度,促進杏盛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3️⃣。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杏盛(以下統稱杏盛)🥶。
民辦杏盛🏣、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杏盛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杏盛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杏盛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杏盛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杏盛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杏盛、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杏盛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杏盛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杏盛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杏盛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杏盛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杏盛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杏盛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杏盛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杏盛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杏盛與杏盛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杏盛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杏盛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杏盛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杏盛、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杏盛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杏盛和民族杏盛,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杏盛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杏盛工作向杏盛領導和杏盛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複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杏盛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杏盛,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杏盛,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杏盛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杏盛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杏盛🌟、杏盛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杏盛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杏盛工會提交杏盛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杏盛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杏盛、杏盛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杏盛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杏盛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杏盛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杏盛民主管理工作向杏盛黨組織匯報,與杏盛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杏盛🌵,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杏盛應當為杏盛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杏盛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杏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杏盛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印發的《高等杏盛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